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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5  浏览次数:275
核心提示: 京国税函〔2009〕201号 全文有效成
 
京国税函〔2009〕20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6-15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7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保税收政策落实到位
   此次对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调整,是消费税一次制度性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各局应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流转税、征管、计统、信息中心等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政策调整的宣传辅导,确保消费税政策及征收管理落实到位。
   二、共同做好消费税纳税人税种认定工作
   此次消费税政策调整时间较紧,市局将结合各局对卷烟批发企业的调查了解情况统一做好我市烟产品消费税纳税人的税种认定工作。、
   三、严格监管纳税人之间交易
   各局应结合市局下发的我市卷烟批发企业名单,重点监管批发企业间的卷烟交易,对所辖新增或撤消的卷烟批发企业有关情况及时向市局反馈。

2009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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