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发〔2009〕102号
|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6-15
|
各区局,各基层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持相关认定文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后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