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5  浏览次数:244
核心提示: 深国税发〔2009〕102号 全文有效成
 
深国税发〔2009〕10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6-15
 

各区局,各基层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持相关认定文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后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