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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5  浏览次数:206
核心提示: 鲁地税函[2009]58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
 
鲁地税函[2009]5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6-15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首次以总分机构方式进行预缴或汇缴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总机构预缴时:应报各分支机构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分摊比例适用年度的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总额情况说明(含职工人数、职工工资总额构成及相关证明、工资发放情况,如企业职工工资与上年相比有重大调整的,应单独说明情况)等相关资料。
(二)二级分支机构预缴时:应报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下设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情况(分支机构名称、经营地址、经营项目等)、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分摊比例适用年度的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本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说明(作为对二级分支机构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三项指标和应分摊入库所得税税款核对查验的依据)等相关资料。
(三)总机构汇缴申报时:除正常报送资料外,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各地分支机构已预缴企业所得税税票复印件、汇缴年度的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总额情况说明(含职工人数、职工工资总额构成及相关证明、工资发放情况,如企业职工工资与上年相比有重大调整的,应单独说明情况)等相关资料。
(四)对于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各分支机构还应在享受年度首次预缴或年终汇缴申报时,附报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审批通知或备案文书复印件。
对此文下发前已按总分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其及时补报相关资料。
二、总分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所在地机构经营情况的企业所得税监管,并对其涉税事项进行审核;各分支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对总机构分摊的税款有异议的,应按规定通报情况,确保国家政策准确落实。
三、对于企业跨地区设立的二级以下分支机构(不含二级),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统一并入二级分支机构。但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应提供由总机构出具的企业内部组织结构的证明材料,以及经二级分支机构主管地税机关认可的分支机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说明。
各地应进一步摸清当地总分机构分布情况,强化监管,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二OO九年六月十一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9年6月15日印发
    校对:许海滨                              22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9〕2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
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加强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现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二级分支机构的判定问题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总机构应及时将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向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及时出具有效证明(支持证明的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
二级分支机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二级分支机构进行审核鉴定,督促其及时预缴企业所得税。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总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企业所得税款计算和缴纳问题
预缴时,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
汇缴时,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应按上述方法并采用各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所属年度的三因素计算确定。
  除《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有关规定外,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不得按照上述总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计算方法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应按照企业适用统一的税率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时分支机构报送资料问题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时,二级分支机构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本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报送资料加强审核,并作为对二级分支机构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三项指标和应分摊入库所得税税款进行查验核对的依据。
  四、关于应执行未执行或未准确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企业的处理问题
  对应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而未执行或未正确执行上述文件规定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造成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同时存在一方(或几方)多预缴另一方(或几方)少预缴税款的,其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低于按上述文件规定计算分配的数额的,应在随后的预缴期间内,由总机构将按上述文件规定计算分配的税款差额分配到总机构或分支机构补缴;其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高于按上述文件规定计算分配的数额的,应在随后的预缴期间内,由总机构将按上述文件规定计算分配的税款差额从总机构或分支机构的预缴数中扣减。
  五、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所列企业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六、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                          2009年5月5日封发
校对:所得税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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