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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饲料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5  浏览次数:241
核心提示: 国税函〔2009〕324号 全文有效成文
 
国税函〔2009〕32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6-15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部分饲料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请示》(陕国税发〔2008〕28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单一大宗饲料产品仅限于财税〔2001〕121号文件所列举的糠麸等饲料产品。膨化血粉、膨化肉粉、水解羽毛粉不属于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所定义的单一大宗饲料产品,应对其照章征收增值税。混合饲料是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掺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添加其他成分的膨化血粉、膨化肉粉、水解羽毛粉等饲料产品,不符合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混合饲料的定义,应对其照章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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