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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行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等若干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5  浏览次数:205
核心提示:大地税函〔2009〕86号 条款失效成文日期:2009-05-25
大地税函〔2009〕86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9-05-25
 

注:第一条、第三条废止。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业务处:
  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条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精神,现就住宿和餐饮业、娱乐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中介服务业(包括房地产中介、广告业务代理、职业中介服务和旅行社)等四个行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及其他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主管地税机关原则上可依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发〔2006〕3号)规定,对住宿和餐饮业、娱乐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中介服务业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法征收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二、除建筑业外,其他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向个人发放所得时,必须据实进行全员全额明细扣缴申报。
  三、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对外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确定为30%,其取得的此项所得无论是否达到营业税起征点均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建筑业实行附征率核定征收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其当期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与当期营业税计税依据一致。
  五、本通知第一、二、三条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第四条自2009年6月1日起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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