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全区邮政快递企业使用《新疆邮政业统一发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05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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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新地税发〔2009〕168号 全文有效
新地税发〔2009〕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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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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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邮政快递服务是邮政服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经自治区邮政管理局批准从事邮政快递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快递企业)为邮电通信业纳税人,其在从事邮政快递业务活动收取服务费用时应开具《新疆邮政业统一发票》。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快递企业按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新疆邮政业统一发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快递企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管理发票,建立健全发票的领购、填开、保管、缴销等各项管理制度,设立专库、专柜、由专人保管发票,明确责任,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开具发票,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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