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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银行代征个体工商户有关税费的补充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5  浏览次数:208
核心提示: 京地税征[2009]147号 全文有效成文
 
京地税征[2009]14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5-18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银行代征个体工商户有关税费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征〔2005〕73号)文件规定,市局于2005年分别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原北京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签订了《关于委托代征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地方各税的框架协议》,各局与相关支行(分理处)签订了《委托代征税费协议书》。鉴于相关政策发生变化,经市局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协商,重新签订了《关于委托代征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地方各税的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并补充调整了《委托代征税费协议书(范本)》,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各局应按照《框架协议》的规定与相关支行(分理处)签订《委托代征税费协议书》,并将《委托代征税费协议书》报市局财务处备案。
    二、《委托代征税费协议书》的具体式样,按《委托代征税费协议书》(范本)执行。
    三、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1.《关于委托代征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地方各税的框架协议》(北京银行)
    2.《关于委托代征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地方各税的框架协议》(市农商行)
    3.《委托代征税费协议书(范本)》(北京银行)
    4.《委托代征税费协议书(范本)》(市农商行)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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