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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合作项目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5  浏览次数:194
核心提示: 财税〔2009〕77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
 
财税〔2009〕7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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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地震灾区重建工作,现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合作开展公益特服号捐款业务的营业税政策明确如下:
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l0699996”为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本通知自2009年4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九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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