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