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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低营运货车征税定额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5  浏览次数:198
核心提示: 厦地税函〔2009〕32号 全文有效成文
 
厦地税函〔2009〕3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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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
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货物运输业的经营情况有所下滑,本着涵养税源、为企业“减负”,市局决定适当调低对货物运输业核定的月征税定额,具体通知如下:
对在我市范围内采用定期定额方式征税的货物运输业,其营运货车月征税定额,根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交通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厦地税发〔2005〕17号)规定的标准减征25%,即月征税定额减按原定额的75%执行,执行时间为2009年5月至2009年12月。如果纳税人当月实际营业额(或开具发票金额)超过减征后定额的,应按实际营业额申报缴税。
除上述规定外,其余仍按《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交通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厦地税发〔2005〕17号)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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