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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5  浏览次数:200
核心提示: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5-11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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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局,各基层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通知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深圳市居民企业境内技术转让所得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需经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登记认定。

    二、根据通知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深圳市居民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所得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需经深圳市贸易工业局登记认定。

    三、符合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居民企业,2008年度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暂按照《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深国税发〔2008〕2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按照通知第四条的要求增加报送相关材料。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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