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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5  浏览次数:229
核心提示: 深国税发〔2009〕70号 全文有效成文
 
深国税发〔2009〕7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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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局,各基层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符合享受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居民企业,2008年度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享受税收优惠,暂按照《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深国税发〔2008〕2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按照国税发〔2009〕80号文第七条的要求增加报送如下材料:

     (一)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二)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

 

 

 

 

 

 

 

 

二○○九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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