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5  浏览次数:200
核心提示: 鲁国税发〔2009〕63号 全文有效成文
 
鲁国税发〔2009〕6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5-04
 
字体: 【】 【】 【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我省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申报、认定等程序和办法,仍然按照《省经贸委、省政府节能办、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鲁经贸循字[2008]24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