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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税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5  浏览次数:221
核心提示: 冀国税函〔2009〕129号 全文有效成
 
冀国税函〔2009〕12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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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规定,目前有新发生出口业务生产企业提前退税,因改制、改组以及合并、分立等原因新设立并重新办理出口退税认定的出口企业事后审核核销单,因改制、改组以及合并、分立等原因新设立并重新办理出口退税认定的出口企业先行使用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办理出口退税等三项出口退税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需由省局审批,为了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实施,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出口企业需向各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新发生出口业务生产企业提前退税:需提供书面申请、自首笔出口所属月起每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复印件);

(二)因改制、改组以及合并、分立等原因新设立并重新办理出口退税认定的出口企业事后审核核销单,因改制、改组以及合并、分立等原因新设立并重新办理出口退税认定的出口企业先行使用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办理出口退税两项审批事项:需提供书面申请、新旧营业执照副本和新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二、市局需在受理出口企业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一)到出口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实地查看其经营规模是否与其账簿、纳税申报表相符,并出具实地调查报告;

(二)以正式文件请示省局,完成市局公文处理系统的全部流程并将纸质文件、企业申报的资料及实地调查报告一并上报省局。

三、省局需在收到市局上报的所有资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资料、批复工作。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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