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地税函〔2009〕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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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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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请一并执行。
对于新税法实施前已开始摊销但未摊销完的开(筹)办费,企业可选择继续按原处理规定摊销,或者在新税法实施年度起一次性扣除剩余未摊销的部分。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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