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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5  浏览次数:241
核心提示:陕地税函〔2009〕62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4-02
陕地税函〔2009〕6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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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请一并执行。
对于新税法实施前已开始摊销但未摊销完的开(筹)办费,企业可选择继续按原处理规定摊销,或者在新税法实施年度起一次性扣除剩余未摊销的部分。
 
 
                             ○○九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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