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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关于遗失单联式发票问题处理意见的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5  浏览次数:243
核心提示: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4-02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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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电网公司深圳供电局:

    你局《关于解决客户遗失电费发票问题的请示》(深供电〔2009〕4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计算机开具单联式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10号)和《关于优化发票管理业务流程的通知》(深国税发〔2007〕127号)规定,鉴于你局领购使用的单联式发票没有纸质发票存根联,客户遗失电费发票后,应按如下流程处理。

    一、参照《关于优化发票管理业务流程的通知》(深国税发〔2007〕127号)第一(十一)款规定,由你局打印一份与原发票式样及内容一致的打印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后作为发票存根联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打印件应为黑白色,不含“发票监制章”图案,同时应在打印件右下角标注“发票存根”字样。

    二、主管税务机关发票供售部门核对打印件与你局所报送备案的发票数据一致无误后,可在打印件上注明“与存根联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局发票业务专用章”,由你局交购货方作为会计核算凭证。

    三、丢失已开具的单联式发票,按同等面额普通发票的简易违章处罚标准进行发票违章处罚。

 

 

 

 

 

 

 

            二○○九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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