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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5  浏览次数: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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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局、机关各处室:

  为了严厉打击和整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违法犯罪(以下简称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2009年2月19日市政府下发了《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意见》(青政办发〔2009〕14号,以下简称《意见》),并成立了“青岛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组织和协调各相关部门、各区市政府在全市范围内对发票违法犯罪活动进行综合治理。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青岛市国税局,具体负责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市局也将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列为2009年度系统重点工作项目,为切实做好本项工作,现就我局贯彻落实《意见》精神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充分理解打击发票违法犯罪的重要意义

  近几年来,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税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和相关部门的支持下,经过全市税务机关的共同努力,特别是“金税工程”网络的不断完善,税收征管水平取得了显著的提高,但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在一定范围内仍然十分猖撅。对发票违法犯罪实行综合治理,是各级政府高度重视的一项重要工作。这一举措不仅是打击发票违法犯罪、维护正常税收秩序的有效手段,而且对反腐倡廉、净化社会风气等有着积极的影响。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当前发票违法犯罪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以及与此类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充分认识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对维护财税法纪和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此项工作已被列入2009年度全市国税系统重点工作项目之一,各单位要把思想统一到上级的工作精神上来,进一步理清思路,切实履行职责,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做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相关工作。

  二、加强领导,确保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工作落实

  根据《意见》要求,青岛市政府成立了“青岛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以加强对我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组织协调。市局也将成立由局领导任组长,市局稽查局和市局相关业务处负责人为成员的“青岛市国税局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领导小组”以及“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局稽查局牵头协调),负责整个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文件要求,各基层局要积极向所在地政府汇报当前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协助当地政府迅速组建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机构,以及本局的相应组织机构,制订并贯彻落实《意见》的具体工作计划和实施办法,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各基层局在工作中要认真负起责任,保障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正常运转。要及时掌握本区、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进展情况,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各基层局“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整理上报市政府协调小组和国家税务总局。市局将把本项工作列入年度绩效考核,并视情况对各基层局贯彻落实《意见》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责任单位:市局稽查局、各基层局)

  三、继续协同公安机关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

  根据《意见》确定的分工职责,公安部门决定继续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市局将积极配合青岛市公安局尽快拿出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具体方案,以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运行。(责任单位:市局稽查局)

  各基层局要积极协同公安机关选择一些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猖獗的重点地区,开展重点整治,依法严厉打击制售、贩运假发票和非法出售、代开发票的犯罪团伙,摧毁犯罪窝点,深挖幕后操纵的犯罪集团。对涉及面广、影响大、案情复杂的重大案件,市局将协同市公安局进行督办。在积极开展对重点地区进行重点整治工作的同时,各基层局要积极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综治办等部门,组织力量对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台东和佳世客等商业街倒卖、兜售发票的重点部位进行集中整治,坚决遏制公开倒卖、兜售发票的行为。另外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做好案件的侦办、移送和起诉工作,力求依法快侦、快诉、快审、快判,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确保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成果。此外还要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涉及机关团体、行政事业单位等购买、使用虚假发票行为的治理整顿;在税收执法中发现的有关线索,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责任单位:各基层局、市局稽查局)

  四、积极协同公安机关、电信部门做好发票违法信息的阻截工作

  各基层局要积极会同当地公安机关和电信部门,建立阻截发票违法信息的工作机制。按照《意见》的要求,对通过手机短信、互联网站等传播发票违法信息的技术阻截工作,由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各基层局要在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的同时,收集发票违法信息样本和关键词组,对频繁出现、流量较大的发票违法信息样本和关键词组要及时报送市局,由市局提交市通信管理局处置并上报总局进行相关信息汇总。各基层局要认真梳理发票违法信息线索,追根溯源,会同公安机关深挖制售假发票和非法出售、代开发票的违法犯罪团伙和窝点,从源头上加强监控和打击。(责任单位:各基层局、市局稽查局)

  五、认真开展对重点行业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工作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8〕128号)文件要求,对纳税人违法取得使用发票的行为,税务机关要进行治理整顿,工作重点是对取得虚假发票入账核算的纳税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依法严肃处理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2008年,市局下发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普通发票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青国税函〔2008〕33号,以下简称《通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普通发票专项检查工作,并重点对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房地产业、建筑安装等行业进行了检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2009年,各基层局和稽查局要在继续做好对以上重点行业和大额、疑点发票的采集、比对、协查及分析监控等工作的基础上,将我市国税系统控管的交通运输业纳税人也纳入重点检查。主要检查纳税人近3年的发票使用情况,重大问题可以追溯以前年度。检查的内容和采集、协查要求等按照《通知》相关规定执行。各基层局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报市局备案后组织实施。对发现的涉及发票的案件,应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日常税收检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96号)及时上报市局稽查局,由其组织专项打击。各基层局和市局稽查局,对检查工作的安排和进展情况,市局稽查局和各基层局应于每月3日前报市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由征管和科技发展处汇总上报总局。(责任单位:市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市局稽查局、各基层局)

  六、进一步完善发票管理监督机制

  各单位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文件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逐步建立“机具开票、逐笔开具,有奖发票、鼓励索票,查询辨伪、防堵假票,票表比对、以票控税”的普通发票监督管理机制,全面强化普通发票管理。一是各基层局要及时组织对本单位普通发票领购、开具、缴销、保管等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的对照检查,2009年3月27日前报告市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二是2009年6月底前,市局组织对我市普通发票承印企业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复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三是市局按照工作计划安排,加大税控收款机和计算机开票的推行力度,并逐步精简票种,取消手工开票。四是要结合机具开票的推行,逐步完善普通发票查询措施,并认真做好举报发票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五是在日常工作及各级稽查、检查工作中,发现纳税人取得虚假发票的,一律不得用以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办理出口退(免)税和财务报销。对提供、取得、使用虚假发票的,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责任单位:市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所得税处、货物和劳务税处、市局稽查局、各基层局)

  七、做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的宣传教育工作

  各单位要从以下两方面做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的宣传教育工作。一是要通过新闻媒体、税务机关的门户网站等途径广泛宣传正确领用发票、鉴别真假发票的知识,宣传使用假发票的危害性及警示使用假发票的法律后果,通过主要媒体刊载公益广告等形式,帮助广大群众提高防假防骗的能力和依法取得发票、使用发票的法制意识;二是要加大对发票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对查处的大案要案,要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以案说法,弘扬法制,教育鼓舞广大群众,震慑分化不法分子。必要时要将使用虚假发票性质严重的企业、单位名单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同时由征管部门降低涉案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以达到打击一个、震动一片、整顿一方的效果。(责任单位:市局稽查局、办公室、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各基层局)

  八、做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情况的总结工作

  各单位要在2009年12月10日前按照职责分工,向市局报送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相关工作的年度总结报告。同时,要根据工作开展情况,认真分析发票违法犯罪的新手段、新动向,研究提出打击和防范发票违法犯罪行为的措施和意见,形成有数据、有案例、有分析、有建议的调研报告,与总结报告一并报送市局。市局将通报各单位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情况,并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附件:1.青岛市国税局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成

  2.青岛市国税局打击发票违法犯罪工作配档表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1:

  青岛市国税局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

  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成

  一、领导小组

  组 长:刘崇俊

  副组长:华 伟 于 光

  成 员:张 青 郝 强 张 晶 隋焕新 杨 红 赵德倍 林国勇 刘建永 宋修全 韩斌 刘瑞旭 丁学国 郜日元 曹燎鲁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

  组 长:张 青

  副组长:韩 斌 刘瑞旭 丁学国 曹燎鲁

  组 员:各处室相关人员

  徐永昌(货劳处)、杜祖娟(国际处)、魏爱军(进出口处)、潘歌(所得税处)、付宏(信息中心)、刘大斌(征管科技处)

  (请相关处室会签文件时填写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名单)

  附件2:

  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配档表

 

工作项目

具体工作要求

完成时限

责任部门

 

1.积极配合各级政府建立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机制

1.成立青岛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制订《全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履行市政府协调小组办公室职责,编写制定全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文件,组织和协调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

20092月底

市局稽查局

 

2. 各区、市国税局参照市政府文件要求,成立相应工作协调小组,组织和协调辖区内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

20093月底

各基层局

 

3.组织召开全市国税系统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专题部署会。

20093月底

市局稽查局

 

2.协同公安机关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

1.协同公安部门制定《青岛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009415

市局稽查局

 

2.协同公安机关摸清印制、兜售假发票违法犯罪的源头和渠道,集中力量依法查处一批印制、兜售假发票违法犯罪案件,严惩一批印刷、贩卖假发票的违法犯罪分子和犯罪团伙;

200911月底

市局稽查局(牵头)、各基层局

 

3.积极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综治办等部门,组织力量对辖区内车站、码头、商场等倒卖、兜售发票的重点部位进行集中整治,坚决遏制公开倒卖、兜售发票的行为;

200911月底

各基层局(牵头)、市局稽查局

 

4.做好专项整治的部署、落实工作,按照《青岛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编写上报本部门相关工作信息和总结材料。

200911月底

市局稽查局

各基层局

 

工作项目

具体工作要求

完成时限

责任部门

 

3.积极协同公安机关、电信部门做好发票违法信息的阻截工作

1.设立举报电话收集相关发票违法信息,并对前期涉及发票的举报内容进行分析;

2.收集发票违法信息样本和关键词组,深挖发送发票违法信息的源头,建立发票违法信息管控制度;

3.协助通信管理部门运用技术手段对通过手机短信、互联网站等传播频繁出现、流量较大的发票违法信息进行过滤,有效阻截违法信息;

4.认真梳理发票违法信息线索,追根溯源,会同公安机关深挖制售假发票和非法出售、代开发票的违法犯罪团伙和窝点,从源头上加强监控和打击。

200911月底

市局稽查局

各基层局

 

4.开展对重点行业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

1.按照国税发〔2008128号文件要求,拟订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餐饮服务、商业零售等行业的发票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方案;

200935

市局征管科技处

 

2.对辖区内重点行业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工作,对其中涉及的偷税案件,按照相关规定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200911月底

各基层局

 

3.按照2009年度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要求,对涉及上述重点行业纳税人的发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并做好移交案件的查处工作;

200911月底

市局稽查局

 

4.按照工作要求及时收集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信息材料;

200911月底

市局稽查局

各基层局

 

5.按月上报全市国税系统重点行业发票使用情况阶段总结。

200911月底

市局征管科技处

工作项目

具体工作要求

完成时限

责任部门

 

5.进一步完善普通发票管理监督机制

1.对落实国税发〔200880号文件情况,特别是对普通发票印制、领购、开具、缴销、保管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告国家税务总局;

20093月底

征管科技处(牵头)、各基层局

 

2.在普通发票承印企业全面清查的基础上,对普通发票承印企业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复查。经检查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印制资格;

20096月底

征管科技处

 

3.加大税控器具和计算机开票的推广力度,逐步取消手工开票;

200911月底

(具体时间待定)

征管科技处(牵头)、各基层局

 

4.建立完善普通发票查询系统,认真做好举报发票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5.对虚假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以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办理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200911月底

征管科技处(牵头)、所得税处、货物和劳务税处、各基层局

 

工作项目

具体工作要求

完成时限

责任部门

 

6、做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的宣传教育工作

1、通过新闻媒体、税务机关门户网站等途径广泛宣传正确领用发票、鉴别真假发票的知识,宣传使用假发票的危害性及警示使用假发票的法律后果,通过主要媒体刊载公益广告等形式,帮助广大群众提高防假防骗的能力和依法取得发票、使用发票的法制意识;

 

2、加大对发票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在新闻媒体上曝光10起涉及虚假发票的案件,同时由征管部门降低涉案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以达到打击一个、震动一片、整顿一方的效果。

200912月底

市局稽查局(牵头)、办公室、征管科技处、各基层局

 

7.做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总结

1.各单位编写上报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总结报告;

 

2.根据工作开展情况,认真分析本辖区发票违法犯罪的新手段、新动向,研究提出打击和防范发票违法犯罪行为的措施和意见,形成有数据、有案例、有分析、有建议的调研报告;

20091210

各基层局、市局相关处室

 

3.收集、汇总全市国税系统各单位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情况,编写年度总结报告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和青岛市政府。

20091231

市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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