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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备案资料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5  浏览次数:173
核心提示: 辽地税函〔2009〕63号 全文有效成文
 
辽地税函〔2009〕6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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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等有关规定,现将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备案资料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综合征管系统中,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减免原因代码按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9]8号)规定执行。“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减免原因代码为:0203062。
    二、企业所得税各项减免税优惠,均应按要求通过综合征管系统办理。
    三、享受备案类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应提请备案,经有权备案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认定后,自开具《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月起执行减免税优惠政策,减免税时限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时限执行。
    四、按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9]8号)精神,本文件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各项税收优惠均采用备案管理方式,备案权限暂定为县(区级)地方税务局。
    五、在2008年度汇算中,如存在弥补亏损、财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房地产项目完工结算等国税发[2006]31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款明确的事项,需由具备法定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的与上述事项相关的鉴证报告。
 
附件: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备案资料;
    2、软件生产、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资料;
    3、涉税事项备案申请表
 
                       
  二ΟΟ九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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