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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5  浏览次数:171
核心提示: 深国税函〔2009〕84号 全文有效成文
 
深国税函〔2009〕8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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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局,各基层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须按规定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后,享受减免增值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依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三、对一般纳税人转供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四、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至市局流转税处。

 

             二○○九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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