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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5  浏览次数:190
核心提示:深国税函〔2009〕80号 条款失效成文日期:2009-03-10
深国税函〔2009〕80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9-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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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局,各基层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9〕8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有关申报问题

     (一)2009年4月申报期申报3月及以前所属期的海关缴款书,按原办法报送申报。

     (二)2009年4月纳税申报期,各区(分)局通过CTAIS接收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时,同时通过海关稽核系统接收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

    二、自2009年4月1日起,各区(分)局通过海关稽核系统接收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所属期为当月的待抵扣海关缴款书。

    三、2009年5、6月申报期申报4、5月所属期的海关缴款书,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5栏税额应等于或小于新海关稽核系统比对相符数据与原海关稽核系统比对相符数据(前期申报滞留)之和。

    四、纳税人可使用总局通用采集软件或我局电子申报软件,通过上门或网络传输方式申请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及获取稽核比对结果,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暂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前台方式办理。

    五、纳税人可通过查询等方式发现属于企业采集错误的海关缴款书,在报送期限(开具之日起90天)内重新采集报送;超过报送期限的,应在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稽核结果的当月申请数据修改,再次稽核比对。

    六、各区(分)局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纳税人的宣传、培训工作,确保新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市局将下发《关于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通告》,各区(分)局应将通告在办税服务厅张贴或显示在办税服务厅的显示屏上。

 

 

                二○○九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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