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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5  浏览次数:242
核心提示:京地税企[2009]73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2-27
京地税企[2009]7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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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 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现就中国居民企业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称为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如果是股息、红利,则由派发股息、红利的企业代扣代缴;如果是利息,则由企业在支付或到期支付时代扣代缴。
    二、QFII取得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执行;涉及退税的,应及时予以办理。
    三、各地税务机关应了解QFII在我国从事投资的情况,及时提供税收服务,建立税收管理档案,确保代扣代缴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附件:日常执法检查季度统计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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