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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5  浏览次数:207
核心提示:京国税发〔2009〕49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2-27
京国税发〔2009〕4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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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关于汇算清缴对象问题。除国税发﹝2009﹞6号第一条规定外,凡经过主管税务机关依法指定,采用代扣代缴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
对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并采用自行申报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凡预计劳务时间超过一年的,均应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各局要加强内部学习和对外宣传,积极做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的准备工作,为非居民企业及时提供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等申报资料,并认真指导非居民企业正确填报,保证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申报率和正确率。
三、各局要通过汇算清缴工作,了解掌握非居民税收收入的增减变化趋势和原因,加强对亏损企业亏损原因的分析,总结非居民各类劳务的税收特点,进一步提高对汇算数据的分析利用水平。
四、各局要做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的总结工作,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市局报送工作总结。

2009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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