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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河南省国税局关于支持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企业发展规范农产品经营业务税收管理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5  浏览次数:221
核心提示: 豫国税发〔2009〕65号 全文有效成文
 
豫国税发〔2009〕6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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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更好地扶持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做大做强,支持农产品流通企业发展,省局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特制定以下措施,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一、对财务管理比较规范、纳税信誉较好、收购业务量较大的企业收购发票的使用实行以下办法:
    1、收购发票可在省内跨市、县开具。
    2、收购发票可汇总开具。对同一个收购对象一个月内多次发生农产品收购业务,企业可按收购批次自行据实填制《河南省农产品收购业务清单》(样式附后),并据此汇总开具收购发票。
    具体企业的名单由各市根据本地税源情况及征管实际确定,并报省局备案。
    二、对于纳税人的异地收购业务,可以在机构所在地开具收购发票,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收购发票开具。
    三、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普通发票管理。落实全面开票制度,规范农产品批发市场发票的开具和使用管理,减少经营环节税收流失。同时解决下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问题,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负。
    四、各地税务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企业的管理,有计划地组织开展纳税评估,防范收购发票虚开虚抵等问题的发生。同时,要创新思维,积极探索和研究强化农产品税收管理的新方法、新途径、新模式。
之前与以上规定相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河南省农产品收购业务清单

 

                        二OO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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