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05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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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川国税函[2009]20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
川国税函[2009]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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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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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通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企业发生的各项财产损失金额在8000万元以下的,审批权限由市、州国税局决定;企业发生的各项财产损失金额超过8000万元(含)的,上报省局审批。
二、金融企业发生的呆账损失中,单户贷款呆账金额在8000万元以下的,审批权限由市、州国税局决定;单户贷款呆账金额超过8000万元(含)的,上报省局审批。
三、2008年度尚未审批的财产损失和呆账损失亦按此规定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所得税处)报告。
二○○九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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