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6  浏览次数:230
核心提示: 黑国税函〔2009〕35号 全文有效成文
 
黑国税函〔2009〕3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2-11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一)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
   (二)新办企业;
   (三)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并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纳税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时,应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下列资料,国税机关核对无误后,将资料复印件留存:
   (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总机构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
    新办企业的认定管理、实地查验工作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现行规定办理。
    三、纳税人自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当月起,按照一般纳税人进行核算。
    四、《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资料及证件的通知》(黑国税函〔2004〕253号)废止。
    五、本通知从2009年1月1日开始执行。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