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函〔2009〕39号
|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2-09
|
|
各区局,各基层分局,各税务师事务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函〔2008〕680号)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我市情况补充要求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鉴于我市涉税鉴证业务备案已有规范程序,对各税务师事务所跨市执业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均须同时按照省局和深圳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的要求进行备案;在本市执业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仍维持已有备案操作程序。 二、各事务所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含跨市执业)进行备案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事务所出具的所有报告; (二)税务师事务所开出的发票的客户联、记帐联(原件); (三)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报告备案表(www.szgs.gov.cn网站下载)填写完整,打印签字并加盖公章,并携带电子版格式。 三、备案表填写注意事项 (一)报告编号一栏按照事务所法定编号、年度、鉴证报告类别、报告自然顺序号填写,不能有符号及中文。 例如:深圳市永信税务师事务所,其2006年出具的财产损失类第3份鉴证报告书,其编号应为该事务所法定编号24001加上自然年度2006,加上财产损失类别号码为04,再加上报告顺序号0003,即:备案表报告编号一栏应填写:240012006040003 (二)纳税人识别号应填写客户方的纳税人识别号(即13位4403开头的号码)。 (三)按照涉税鉴证报告的不同类别进行以下分类: 1.01为汇算清缴类; 2.02为注销税务登记及清算类; 3.03为土地增值税类; 4.04为财产损失类; 5.05为房地产完工产品毛利类; 6.06为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类; 7.00为除上述以外的其他类别。 四、鉴证报告签章格式 涉税鉴证报告必须按照深圳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在严格执行三级审核前提下,加盖税务师事务所公章和注册税务师执业印章,经深圳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加盖:深圳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印章,方可提交主管税务机关。
二○○九年二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