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0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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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豫国税发〔2009〕28号 全文有效成文
豫国税发〔2009〕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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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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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不断优化纳税服务,及时将此项税收政策的变化宣传到位,保证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顺利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业务。
二、《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由省辖市局国际税务管理部门负责出具和管理。
三、各市国税部门应当与同级外汇管理部门、地税部门密切配合,定期交换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凡是发生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外对支付业务,且需税务机关出具《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的,均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五、省局不再统一印刷发放《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由各市国税局依据本通知附件中税务证明的电子模版标准,使用A4纸自行打印。
六、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二OO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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