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发〔2009〕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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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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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8年第1号,以下简称《公告》)转发给你们,请各区县局及时将《公告》张贴于所有办税服务厅,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精神,一并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和辅导。 请依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