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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关于储蓄扣税取消委托代征方式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8  浏览次数:230
核心提示: 深国税函〔2009〕3号 全文有效成文
 
深国税函〔2009〕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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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局,各基层分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储蓄扣税征收模式,配合深圳市财政、国税、地税、国库、海关及银行计算机横向联网系统的升级改造工作,经市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储蓄扣税指定银行委托代征方式,全面开放所有银税联网银行直接扣缴税款入库。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2009年1月1日起,各征收单位停止与储蓄扣税银行签署委托代征协议书,原委托代征关系执行到期后自动解除。

    二、取消储蓄扣税指定银行委托代征后,纳税人可以选择任何一家银税联网银行办理储蓄扣税业务,各征收单位要及时告知纳税人,并不得强行指定扣税银行。

    三、开放扣税银行后,储蓄扣税开户流程、扣税流程、变更纳税账号、停止储蓄扣税等与原有业务流程一致。

   四、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计划统计处反映(联系电话:83878549)。

 

 

 

 

 

 

 

 

 

 

                  二○○九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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