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办函〔200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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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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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
国家重新修订《中华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调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同时,我省营业税月营业额起征点调整为5,000元。为避免月初与计统部门会计核算生成冲突,缓解网络速度压力,省局决定对双定核定系统业务事项和《定期定额应征台账》生成及调整重新予以明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双定核定系统业务事项
1、双定核定系统中通过公式将增值税征收率直接修改为3%,而维持《定期定额户行业类别表》(以下简称《行业类别表》)的增值税征收率4%或6%不变,作为增值税纳税人起征点的监控条件,即征收率为6%的起征点为3,000元,征收率为4%的起征点为5,000元。
各地不得修改系统中《行业类别表》增值税的征收率,避免系统计算出错。若再增加新的双定核定类别,需要在《行业类别表》中继续按照原4%或6%维护征收率,以满足增值税起征点监控需要。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和营业税月营业额起征点调整,县区局要通过双定核定系统,重新生成定期定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要先通过双定核定系统,重新进行费用要素测算。
3、定期定额调整工作应在2009年3月底前完成,并要及时向纳税人下达重新调整定额的税务文书。
4、为便于各地对营业税未达起征点纳税人进行定额调整,省局从双定核定系统中查询营业税未达起征点纳税人清单(详见附件1),此清单只包括通过双定核定系统核定的个体工商户。
5、要加强双定核定系统使用。省局曾于2008年6月份下发了《关于全省双定核定系统应用情况的通报》,全省双定核定系统应用有较大提高。但截止2008年12月末,全省仍有3个市双定核定系统使用比例较低,最低的只有13.38%,有24个县区局低于40%,最低的为零,具体内容见附件2。
二、《定期定额应征台账》生成和调整
1、《定期定额应征台账》生成时间。每月24日(含本日)至月末前一天生成下月《定期定额应征台账》,避免与月末会计结算冲突,影响结算效率。如2009年2月份《定期定额应征台账》,应在1月24日至30日生成。由于1月末恰逢春节,因此,1月末《定期定额应征台账》生成时间为1月19日至22日。
2、《定期定额应征台账》调整时间。台账生成后发生定额调整,不应在下月《定期定额应征台账》体现,只能隔月体现。如2009年2月24日至28日期间的定额调整,应在4月份《定期定额应征台账》体现。
二ΟΟ九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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