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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关于华润雪花啤酒(阜阳)有限公司收取啤酒瓶押金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8  浏览次数:227
核心提示: 皖国税函〔2009〕5号 全文有效成文
 
皖国税函〔2009〕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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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华润雪花啤酒(阜阳)有限公司收取啤酒瓶押金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阜国税发〔200857号)悉。啤酒瓶属于包装物的范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对华润雪花啤酒(阜阳)有限公司销售啤酒时随同货物销售收取的啤酒瓶押金,凡能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不能单独记账核算或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一律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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