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0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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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豫国税发〔2008〕335号 全文有效成
豫国税发〔2008〕3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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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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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中牟县(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9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省局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提出补充意见如下:
一、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的受理和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对外提供工作由县(市、区)以上税务机关征管部门负责。各级征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内部其他部门和基层税务分局(科、所)原则上不得对外提供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
二、各级要严格按照征管部门受理、登记,经部门负责人复核,报请主管局长批准,转交相关部门提供有关信息后,再由征管部门回复申请人的操作程序进行办理。
二OO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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