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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8  浏览次数:250
核心提示: 赣国税发〔2008〕238号 全文有效成
 
赣国税发〔2008〕23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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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以下简称为“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符合“通知”规定新增的且需要申请认定的税收优惠项目,在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并经税收优惠资格确认后,对2008年7月1日后实现并入库的增值税税款按规定办理退库;对符合“通知”规定其他原已认定的和不需认定的项目,2008年7月1日以后实现的税款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二、对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首次或每年第一次享受税收优惠时,应确认其享受税收优惠资格。县级国家税务局应及时对其资格进行初审,设区市国家税务局接到县级国家税务局上报的初审意见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写出复核意见,上报省局确认。
    取得优惠资格确认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实行减税或免税的,在向主管县级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时直接享受。实行即征即退的,由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审批。纳税人一般按季申请退税,申请退税金额较大的,也可以按月申请,具体时限由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确定。主管县级国家税务局在收到企业申请后,必须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进行实地审核,出具书面审核报告,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的权限审批、上报。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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