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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代收卡拉OK节目著作权使用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复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8  浏览次数:187
核心提示: 辽地税函〔2008〕268号 全文有效成
 
辽地税函〔2008〕26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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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天合文化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代收卡拉OK节目著作权使用费差额纳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著作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44号)的有关规定,你公司接受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的委托,依据协议在辽宁省范围内向各卡拉 OK 营业场所收取卡拉 OK 节目著作权使用费,可按你公司向缴费场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减去支付给“音集协”的著作权使用费后的余额,即实际取得的手续费,依据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项目缴纳营业税。营业额减除项目的凭证须为“音集协”开具的著作权使用费发票。
 
 
   
 
 
 
 
 
 
               二ΟΟ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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