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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库存原材料(商品)所含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8  浏览次数:176
核心提示: 桂国税函〔2008〕680号 全文有效成
 
桂国税函〔2008〕68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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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库存原材料(商品)所含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请示》(百市国税发〔200820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因此,对企业在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前购进库存的货物、认定一般纳税人后取得抵扣凭证,应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给予抵扣进项税额。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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