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发〔2008〕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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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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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局、各基层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文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属于一般纳税人的按照一般纳税人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各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文件要求执行相关政策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至市局流转税处。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