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发〔2008〕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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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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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局、各基层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 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1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文件规定对辖区内的纳税人进行清理,符合文件规定的纳税人应及时调整其增值税税率。 二、对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市局流转税处反馈。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