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0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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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粤国税发〔2008〕256号 全文有效成
粤国税发〔2008〕2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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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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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根据《通知》第七条规定应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经贸环资〔2006〕801号)的有关规定,申请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否则不得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税收减免税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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