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0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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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京财税[2008]2778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
京财税[2008]27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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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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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京财税[2008]2778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想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同意,现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简称社保基金理事会)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简称社保基金)的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社保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红利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产业投资基金收益、信托投资收益等其他投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二、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从事社保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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