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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山东省国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8  浏览次数:198
核心提示: 鲁国税发 〔2008〕172号 全文有效成
 
鲁国税发 〔2008〕17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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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领会,全面贯彻执行,确保新调整的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落实到位。各市国、地税局要组织各级认真学习《通知》的有关规定,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的高度,深入领会总局《通知》的精神实质,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范围做好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
  二、加强国、地税协调配合,形成企业所得税征管的合力。一方面,各级国、地税机关要各负其责,明确征管范围,规范税收征管,既要防止漏征漏管,确保税收收入不流失,又要避免重征重管,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国、地税机关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信息,在税法宣传、纳税辅导、征收管理等方面加强协作,共同研究和解决新征管范围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形成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整体合力。
  三、各市国、地税局要及时跟踪、掌握本地执行《通知》情况,执行中遇有问题,要及时上报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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