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8  浏览次数:198
核心提示: 皖国税函〔2008〕355号 全文有效成
 
皖国税函〔2008〕35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12-25
 
字体: 【】 【】 【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通知》第六条“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粘土实心砖、瓦,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规定,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对因新旧政策调整而造成税款多退(免)或少退(免)的,各地应按规定及时督促纳税人予以补缴或予以足额退(免)。

三、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调整后,各地应及时将有关政策内容通知到所属相关纳税人,督促其按照规定申请办理认定,准确享受税收政策。同时,要根据《通知》的内容和规定,进一步研究制定相应税收管理制度和办法,切实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的增值税退免税管理。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