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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8  浏览次数:187
核心提示: 鲁地税函〔2008〕177号 全文有效成
 
鲁地税函〔2008〕17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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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鲁地税函〔2008〕177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80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级要按照要求抓紧自行印发申报表和报告表,指导非居民企业准确填报报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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