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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8  浏览次数:195
核心提示: 冀国税函〔2008〕496号 全文有效成
 
冀国税函〔2008〕49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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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征管,堵塞税收漏洞,促进农产品加工行业健康发展,现将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管理可比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皮毛(绒)加工行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冀国税发〔2008〕101号)的规定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根据区域行业特点,针对管理的薄弱环节,制定有效的管理措施,探索分类管理经验,实现农产品加工行业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进一步强化税源分析监控,加大农产品加工行业纳税评估力度,切实防范区域性行业性虚开收购发票案件的发生。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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