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函〔2008〕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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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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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辽财非[ 2008 ] 700 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ΟΟ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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