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8  浏览次数:198
核心提示: 京国税函〔2008〕545号 全文有效成
 
京国税函〔2008〕54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11-13
 
字体: 【】 【】 【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国际科或负责国际税收业务的部门负责向本局所辖企业所得税的相关企业开具税收居民证明工作。
二、国际科(或负责国际税收业务的部门)应将开具的《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复印存档并自行编号,年度终了后10日内将本年度开出的证明报市局备案。
三、原《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5]019号)和《北京市国家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1]108号)同时废止。

2008年11月13日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