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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8  浏览次数:256
核心提示:京财税[2008]2370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11-10
京财税[2008]237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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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京财税[2008]2370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4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


    

关于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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