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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8  浏览次数:213
核心提示: 冀国税函〔2008〕441号 全文有效成
 
冀国税函〔2008〕44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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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的请示》(保国税发〔2008〕15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异地农业生产者将自产原奶送至奶制品加工企业收购的,奶制品加工企业可凭农业生产者提供的自产证明开具收购发票。
抄送:各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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