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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石油部管道局潍坊输油公司滨临线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8  浏览次数:260
核心提示:潍坊市、滨州地区税务局: 石油部管道局潍坊输油公司1994年4月1日与原滨州输油公司合并后,滨州地区局多次反映原滨州输油公司的

潍坊市、滨州地区税务局:
    石油部管道局潍坊输油公司1994年4月1日与原滨州输油公司合并后,滨州地区局多次反映原滨州输油公司的“滨临线”纳税地点问题,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原滨州输油公司合并后其“滨临线’’管输收入的营业税应该由其从事运输收入并计算盈亏的单位,即潍坊输油公司在所在地缴纳。但考虑到原滨州输油公司自1987年成立后,多年来一直在滨州市纳税并已属地方财政收入的实际情况,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有关调整纳税地点的规定精神,经省局研究决定:
    一、对石油部管道局潍坊输油公司“滨临线”管输收入实现的营业税以及随其营业税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特案规定在滨州地区滨州市缴纳。
    二、“滨临线”管输收入实现的营业税及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由潍坊输油公司按规定计算并向潍坊市有关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同时划拨滨州市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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