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落实《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涉及简并纳税人涉税资料业务操作处理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14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省局结合我省国税系统发票管理的工作实际,现就《通知》中有关涉税审批业务操作处理办法(即《保留的办税业务表》)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详见附件),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 保留的办税业务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