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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出口免税卷烟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8  浏览次数:183
核心提示:鄂国税发[2008]105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08-14
鄂国税发[2008]10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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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出口卷烟产品,规范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的审核、审批工作程序,防止骗取免税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卷烟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12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卷烟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国家税务局制订了《湖北省出口免税卷烟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局,请遵照执行。

附件1:湖北省出口免税卷烟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2:出口卷烟免税申报表
附件3: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申报表
附件4:出口卷烟免税核销审批表
附件5:出口卷烟未申报免税核销及不予免税核销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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